我院“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条例”于2000年初在组、室以上干部讨论的基础上正式实施。经过三年多的运行,该条例对确保材料学院的实验室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。经院部讨论,该条例将继续实施并严格执行。
一、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室中,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爆炸、火灾、溢水、煤气泄漏、漏电、触电、及人身伤亡等事故。
二、对当年度发生安全事故的组、室取消该组室、当事人和负责人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。
三、对事故的当事人及疏于指导的教师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院内通报、年度考评不合格、校纪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学院设立安全防范基金,发生安全事故的组、室每次负担500~2000元,主要责任人负担 80%,基金用于学院内安全防范工作。
五、由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。
六、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
2003年11月18日